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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37号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廷华、杭文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廷华,杭文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37号

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兵,董事长。

被告: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杭廷华,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杭文雁,董事长。

被告:杭廷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杭文雁,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廷华、杭文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6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延华、杭文雁的财产在人民币16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