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295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德,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城市密州街道兴华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杨跃伦,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强,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诸城市密州街道兴华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4元,减半收取22552元,由上诉人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延华
代理
审判员 尹哲璇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宝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