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55号原告顾军。被告南通海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军与被告南通海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顾军负担。
审 判 长 陶新琴
审 判 员 顾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立朋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