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0212号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某。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2012年7月4日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2)第610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第(2012)第610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2)第610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杨 平
审判员 陈会军陪审员 张 波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