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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0212号

某甲县公路管理局与梁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县公路管理局,谷城县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0212号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某。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2012年7月4日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2)第610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第(2012)第610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2)第610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杨 平

审判员 陈会军陪审员 张 波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