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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行初字第15号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8)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峰,邯郸县代召乡人民政府,曹秀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邯县行初字第15号原告赵文峰。委托代理人杨士田。被告邯郸县代召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毛文彬,乡长。委托代理人冀振国。第三人曹秀霞。上述当事人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原告赵文峰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文峰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敏

人民陪审员  冯彩霞

人民陪审员  王 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