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邯县行初字第15号原告赵文峰。委托代理人杨士田。被告邯郸县代召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毛文彬,乡长。委托代理人冀振国。第三人曹秀霞。上述当事人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原告赵文峰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文峰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敏
人民陪审员 冯彩霞
人民陪审员 王 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