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28-2号
原告:慈溪市百惠电器厂。代表人:方品良。
委托代理人:陈国能。
被告:温州市杉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慈溪市百惠电器厂诉被告温州市杉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7月19日受理被告的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依法应当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徐冬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