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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刑初字第00151号

牛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户刑初字第00151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于西安市长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决定逮捕,2013年7月16日被抓获,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赵某1、赵某2(两人已判刑)、赵某3(另案处理)共谋后,由赵某1驾驶租赁的陕A806**黑色奇瑞越野车将牛某某、赵某2、赵某3拉至户县庞光镇焦将小学北,持剪线钳、菜刀盗窃户县电信局正在使用中的型号为100对*0.4的电缆86米,型号为200对*0.4的电缆172米,价值共计8590元。作案后,赵某1、赵某3驾车将盗割的电缆出售给路某某(已判刑)。2、2011年1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赵某1、赵某2、赵某3共谋后,在户县草堂镇上草村北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盗窃户县电信局正在使用中的型号为100对*0.4的电缆334米,价值553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电缆,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1、赵某2、路某某、焦某同、王某辉等证人的证言;4.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5.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被告人牛某某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伙同他人共谋后共同盗窃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一次作案未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军鹏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慧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