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88号
原告:叶乐斌,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胜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乐斌诉被告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叶乐斌以与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乐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乐斌负担。
审 判 长 王宏霞
代理
审判员 李小芹
人民陪审员 马 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支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