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939号原告封某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人。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开元路与州宏巷交叉口东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诉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某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光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