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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939号

原告封某某诉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封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939号原告封某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人。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开元路与州宏巷交叉口东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诉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某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光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