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常某新(又名常某阳),男,生于1982年1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海军,渠县岩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玲,女,生于1981年3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新诉被告陈某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某新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常某新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羽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