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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541号

常某新与陈某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某新,陈某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常某新(又名常某阳),男,生于1982年1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海军,渠县岩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玲,女,生于1981年3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新诉被告陈某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某新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常某新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羽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