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83号申请人山西碧德锦贸易有限公司,住太原市长治路世贸中心B座2020号。法定代表人史瑞根,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通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银兰,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碧德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通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40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通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胥宏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