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103号
原告:浙江嘉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小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晓。
被告:孙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小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6元,减半收取4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夏叶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