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8/23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3-8-23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3号原告东莞市大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第三工业区16栋。法定代表人彭鲜明。委托代理人陈德群、张振煌,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东森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鸾岗四十米大道太湖路段。法定代表人唐颍。被告唐颍,男,成年,住惠州市博罗县。
原告东莞市大兴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东森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唐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东莞市大兴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鸾岗四十米大道太湖路段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保全金额为17370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被告博罗县东森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鸾岗四十米大道太湖路段厂房内有机器设备一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为:彭鲜明所有的粤S×××××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博罗县东森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鸾岗四十米大道太湖路段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
一、查封被告博罗县东森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鸾岗四十米大道太湖路段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原告东莞市大兴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彭鲜明所有的粤S51K**号小型轿车。上述机器设备、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原告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除查封。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上述财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李敏娴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