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平民二初字第149号 原告黄先发,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王浩亮,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336897-6。 法定代表人王彦刚,董事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606914-2。 法定代表人姚聚军,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冯战波,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雪娜,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发与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先发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先发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先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5元,减半收取4748元。由原告黄先发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彦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