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25号
申请执行人:吴晓菊
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菊与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房屋权属及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1)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远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