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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25号

申请执行人吴晓菊与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房屋权属及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晓菊,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25号

申请执行人:吴晓菊

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菊与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房屋权属及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1)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远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