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民初字第192-1号
原告:李平,女,汉族,生于1986年。
委托代理人:侯有贵,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传伍,男,汉族,生于1982年。
委托代理人:张天成,淅川县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张传伍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出现其他需要中止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修远
审 判 员 周福志
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菀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