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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民初字第192-1号

李平诉张传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平,张传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民初字第192-1号

原告:李平,女,汉族,生于1986年。

委托代理人:侯有贵,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传伍,男,汉族,生于1982年。

委托代理人:张天成,淅川县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张传伍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出现其他需要中止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修远

审 判 员  周福志

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菀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