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中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郭书芳,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大东门。被执行人刘鲁强,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志娟,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刘鲁强、贺志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刘鲁强、贺志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刘鲁强、贺志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安阳市殷都区东梁村安林公路北侧油库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东梁村安林公路北侧油库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刘鲁强、贺志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刘鲁强、贺志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则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一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在查封期限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