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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245-1号

王彪与胡建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彪,胡建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王彪,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胡建科,男,汉族,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彪与被执行人胡建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晓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