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79-1号本院受理原告祝儒意诉被告杨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正
裁定如下:原(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被告杨春君于2012年12月30日向原告祝儒意出具的欠条载明,现更正为“经审查,被告杨春君于2010年12月30日向原告祝儒意出具的欠条载明”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计 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