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签发:传批:校对:拟稿:杨骐铭20/08/2013部门:执行局份数:8湖南省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刘进秋,男,1956年7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姚正街附161号。被执行人徐尤远(身份证号码430111195812230416),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号6区13栋505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徐尤远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23209.5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