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821号原告罗寿祥,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罗耕海,男,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寿祥诉被告罗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寿祥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138元,由原告罗寿祥负担。
审判员 苏绍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毕书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