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45号
原告:谭宇浩。
委托代理人:章献彪。
委托代理人:方小飞。
被告:徐永丰。
委托代理人:吴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宇浩诉被告徐永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宇浩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谭宇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谭宇浩负担。
审 判 长 姜勇军
代理
审判员 郑苏程
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鲍汇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