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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民初字第45号

谭宇浩与徐永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谭宇浩,徐永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45号

原告:谭宇浩。

委托代理人:章献彪。

委托代理人:方小飞。

被告:徐永丰。

委托代理人:吴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宇浩诉被告徐永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宇浩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谭宇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谭宇浩负担。

审 判 长  姜勇军

代理

审判员  郑苏程

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鲍汇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