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姿虎,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俞福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俞福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俊霖
审判员 李馥亿
审判员 崔正植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