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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执字第00425号

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与某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某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某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本院在执行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某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所作出的榆环罚字(2012)114号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某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对约有31200立方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由调节池超越口排放为由,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90302元的行政处罚,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就本案所涉及的罚款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对某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榆环罚字(201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军

审判员  钟改琴

审判员  杨耀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