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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35号

张龙峰与傅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龙峰,傅政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张龙峰,农民。委托代理人余瑛。被告傅政星,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龙峰与被告傅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龙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幼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