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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初字第01011号

杨某诉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长  史雪红

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

人民陪审员  许 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