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长 史雪红
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
人民陪审员 许 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
杨某诉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长 史雪红
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
人民陪审员 许 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