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马川。委托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被告西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川诉被告李明、西俊芳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川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川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金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
马川与李明、西俊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马川。委托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被告西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川诉被告李明、西俊芳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川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川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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