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169号
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交纳。
审 判 长 孙艺忠
代理
审判员 贾明玲
代理
审判员 姜培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春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