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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169号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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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169号

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交纳。

审 判 长  孙艺忠

代理

审判员  贾明玲

代理

审判员  姜培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春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