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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525号

隋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隋XX,郭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隋XX,女,58岁。被告郭XX,男,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隋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隋XX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隋XX负担150.00,退回150.00元。

审 判 长  曹媛媛

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

人民陪审员  宋 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