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隋XX,女,58岁。被告郭XX,男,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隋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隋XX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隋XX负担150.00,退回150.00元。
审 判 长 曹媛媛
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
人民陪审员 宋 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