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76号原告李英玉委托代理人李宝玉被告姜明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玉与被告姜明学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晶
审 判 员 李 爽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