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17号

胡花珍与仇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17号原告胡花珍,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52X。被告仇永玲,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码:×××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花珍诉被告仇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花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仇永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花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00元。

审 判 长  袁朔霖

代理

审判员  于金果代理审审员莫营和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得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