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747号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
负责人:杨再东,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敬小平,该分社职员。
被告:李淼,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5日,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诉被告李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撤回对被告李淼的起诉。本案减半收诉讼费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欧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