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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53号

刘立生申请执行李彦珍返还原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立生,李彦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刘立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彦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刘立生申请执行李彦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黄石慧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