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八字门居民点。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白杨坡。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跃雄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