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文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综拓业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文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综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文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综拓业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