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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819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纪存、肖忠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819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新,汉族,该信用社蒋官屯分社信贷专管员。被告刘纪存,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2501197512183332,住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单光屯村。被告肖忠波,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2501198210093619,住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单光屯村。被告孙学旺,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2501196506023311,住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单光屯村。被告黄茂强,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250119750402151X,住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单光屯村。被告黄茂峰,男,汉族,身份证号372501197804233338,住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单光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纪存、肖忠波、孙学旺、黄茂强、黄茂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纪存、肖忠波、孙学旺、黄茂强、黄茂峰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姚 娟

审判员 王振广

审判员 韩桂清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