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牛雪峰,住隆化县。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朋飞,住隆化县。被告夏凡,住隆化县。被告刘铁军,住隆化县。被告王云龙,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雪峰与被告夏凡、刘铁军、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雪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红敏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益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