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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30号

芜湖瑞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瑞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30号

申请人:芜湖瑞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文,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秋娟,总经理。芜湖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芜湖瑞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9日将芜湖瑞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请求对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瑞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晔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