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清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樊敬贤。被执行人翟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清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永强以其妻孙建蕊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锁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川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