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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清执字第254号

樊敬贤与翟永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敬贤,翟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清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樊敬贤。被执行人翟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清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永强以其妻孙建蕊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锁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川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