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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牡执字第720-1号

刘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保国,刘庭红,董怡含,王美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720-1号

申请执行人:刘保国。

被执行人:刘庭红。

被执行人:董怡含。

被执行人:王美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国与被执行人刘庭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保国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同时要求解除查封在董振锋名的鲁R016**号迈腾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在董振锋名的鲁R016**号迈腾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河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