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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少刑执减字第00022号

罪犯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少刑执减字第00022号罪犯XX,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1年9月7日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华山监狱于2013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华山监狱提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获积极12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2个。

本院认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XX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加 莹

代理

审判员  马樊莉

代理

审判员  常 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