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李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清信
审 判 员 刘海峰
代理
审判员 裴风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