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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274号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00)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李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清信

审 判 员  刘海峰

代理

审判员  裴风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