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63号原告魏永军,男,住山东省沂源县。被告沾化一洲皮业有限公司(原沾化华东皮业有限公司)。住址:沾化县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国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军诉沾化一洲皮业有限公司(原沾化华东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收取709.15元由原告魏永军负担。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路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