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52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秀山,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2012年8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秀山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秀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太原市城乡管理执法局万柏林分局是对辖区内无照经营摊点具有清理取缔职责的国家机关。2012年7月23日12时30分许,该分局应急中队执法人员陈某等人在本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西客站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摊点时,遭到摊主被告人田秀山及家人阻挠,并将执法人员陈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头部的损伤属于轻微伤。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田秀山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田秀山与被害人就损害赔偿达成了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赔偿协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秀山在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万柏林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摊点时,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秀山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秀山与被害人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秀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利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