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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1800号

崔正来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5
公开日期
2016-06-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崔正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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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800号罪犯崔正来,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丽刑初字第291号判决,以被告人崔正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正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琳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周吉成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