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563号
原告:崔某。
被告:孟某。
原告崔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提交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胥洪增
审 判 员 郭丰国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