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城民初字第1563号

崔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563号

原告:崔某。

被告:孟某。

原告崔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提交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胥洪增

审 判 员  郭丰国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