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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402号

罗仙斌与阮仙德、罗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仙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春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仙斌。

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阮仙德、罗春娇为与被上诉人罗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3)台路金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7月31日按上诉人在二审中告知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阮仙德、罗春娇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阮仙德、罗春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阮仙德、罗春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上诉人阮仙德、罗春娇负担;上诉人阮仙德、罗春娇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2500元,应当予以退还6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为民

审 判 员  胡精华

代理

审判员  洪海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项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