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委字第000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忠芳,女,1963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东,男,1992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忠芳与李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保东已外出,在金融机构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审 判 员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