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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委字第00021号

张忠芳与李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委字第000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忠芳,女,1963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东,男,1992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忠芳与李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保东已外出,在金融机构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审 判 员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