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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994号

夏某与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某,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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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夏某。被告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敬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回对被告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杨 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杨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