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费民初字第2964号原告付德平,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建平,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加丽,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德平与被告田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德平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德平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德平撤回起诉。诉讼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付德平负担。
审判员 展新容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