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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民初字第2964号

付德平与田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德平,田加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费民初字第2964号原告付德平,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建平,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加丽,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德平与被告田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德平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德平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德平撤回起诉。诉讼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付德平负担。

审判员  展新容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蕾蕾 来自: